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丙00000000.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律師
黃旭田律師複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盈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