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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書香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玲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承霖、吳承翰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86號確認共有物分管部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