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侑泰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