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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9號原 告 惠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偉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被 告 洪世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製作股東會議事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