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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00號原 告 余淑杏律師即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KEY ASIC BERHAD間請求給付律師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告對被告KEY ASIC BERHAD提起訴訟,固經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馬來西亞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惟其是否經我國主管機關認許?以及是否在我國設有辦事處或事務所?該辦事處或事務所有無登記?在我國有無指定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均未見原告提出說明,茲命原告查報上開事項,並提出上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之原本。

二、又原告以「余淑杏律師即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究為獨資、合夥組織,亦未見原告據以陳明。

三、末按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提出外國文書之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2款、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命原告提出附屬證據之中文譯本及起訴狀繕本之馬來西亞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給付律師報酬
裁判日期: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