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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13號原 告 丙○○被 告 集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 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