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7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華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