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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7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 華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被 告 沈有學

林玉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複 代理人 徐嘉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