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有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九年訴字第四八二七號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訴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