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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17號上 訴 人 廖沛渝被上 訴 人 松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仕銘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5017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