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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許惠美

陳世峰陳明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被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