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64號原 告 陳冠綸訴訟代理人 陳俊達被 告 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毓芳被 告 李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梁毓芬」之記載,應更正為「梁毓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