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2號原 告 鄭秋福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被 告 鄭世明
張麗美鄭櫳春鄭張秀蘭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周德壎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 人 劉鳳英被 告 呂奇樺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被 告 陳靜如即貝莎平價百匯外燴坊
弄16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六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確認地上權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