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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40號原 告 李文貴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翔間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為: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北縣

新店市○○段第34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A 面積109.5 ㎡部分有通行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91,9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60,200元/ ㎡,×109.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7,335元,應補繳裁判費49,005元(計算式:66,340-17,335)。

㈡被告最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裁判案由:確認鄰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