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43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姜萍律師複 代理人 陳瀅竹律師被 告 吳杰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酬勞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陸元,逾期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