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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杰因99年度訴字第5243號返還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返還酬勞等
裁判日期: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