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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7號原 告 羅唯禮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梅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105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3,499.5股,核係財產權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之日即99年9月30日為案件繫屬當日訴外人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股票集中市場收盤價額為準,經查該日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收盤價額為22.55元/股,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6,914元,加計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674,239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原告僅繳納40,105元,尚欠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