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5號原 告 余易眠
薛瓊林被 告 雅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松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