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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7號上 訴 人 玉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佩芬

鍾青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樺居室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377號請求返還委任契約受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