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18號反訴 原告 李若梨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劉珮娟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為其所有,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提出之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之估價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