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1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劉珮娟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李若梨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1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劉珮娟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李若梨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