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326號原 告 梅念湘
張智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被 告 冠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輝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此觀諸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自明。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屬公司負責人;惟關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一十三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清算中,若有對董事提起訴訟之必要,因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冠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經商字第89200706號函撤銷登記在案,此有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即應行清算程序,且因本件係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故應以被告之監察人陳輝龍代表被告為之,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有明文規定,次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渠等並非被告公司之董事,然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致渠等成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則原告與被告間是否有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此一法律關係存否之不明確,原告主張其法律上之地位因此有不安之狀態、而得以本件確認之訴之判決予以除去,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具有受確認之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併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梅念湘、張智隆於八十二年一月間,分別出資新臺幣(下同)八十五萬元、五十萬元,與訴外人呂志誠、曾永松等人設立被告公司,並均被選任為被告公司董事。嗣因被告公司經營不善,虧損累累,而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轉由訴外人鍾志奇介入經營,並擔任董事長,惟被告公司財務並未因此而獲改善。嗣八十五年中,鍾志奇表示,為公司繼續營運,需先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再增資引進新資金,因原告及訴外人陳政民、包比恆、陳輝隆等原任董事雖同意減資,但均無意再參與增資,故原告等原任董事即於八十五年中,全部退出被告公司董事會,終止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再參與被告公司之經營。嗣被告公司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重新改選董監事,並於同年十月間,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自六百五十萬元減至一百萬元,原告等因此成為小股東,未幾原告等即將減資後所餘少數持股轉讓與陳輝龍。
(二)原告等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即未再參與被告公司之經營,亦未同意再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也未曾簽署董事願任同意書,故原告等與被告公司間早已無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詎原告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間,收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裁處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以被告公司已於八十九年一月由經濟部為撤銷登記,依法應行清算,鍾志奇及原告等原為被告公司董事,為法定清算人,而限期應被告公司繳納上開稅額及罰鍰共計一百一十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原告始知悉鍾志奇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多次改選被告公司董監事,惟均未經原告等同意,仍選任原告等為被告公司董事,致影響原告權益至鉅。為此,原告爰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四、被告則辯稱:八十四年到九十二年間,被告公司並無召開董事會,而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訴外人鍾志奇,原告前揭主張,被告法定代理人陳輝龍並不知情等語,並為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按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是公司董事必須具公司股東身份。查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將其持股轉讓予陳輝龍一事,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採信,則原告既於八十五年間已經不具被告公司股東身份,則原告主張渠等與被告之董事委任關係已經不存在,應屬可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渠等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