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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60號原 告 連振興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被 告 殷兩在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