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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4號原 告 林雪娥

林素卿林滿月林清琴朱玉燦朱欣昭朱瑩琦朱瑩淨朱立鈴朱瑩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被 告 林錦崇

林竹雄吳蘊玉林正峰林正淳林正煇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分配比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法律依據不明,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訴訟包括管轄權等相關合法要件,而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 月10日函請原告補正後,原告則變更聲明並具體說明係基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本院分割兩造間就因繼承而取得之新竹縣○○鄉○○段○○○○○號及同段第1489地號二筆土地,此應屬因不動產分割而涉訟之事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所定,依職權將此訴送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