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4號原 告 丁○○
甲○○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附表】┌───┬─────────────────────────┐│ 項次 │ 原告應補正事項 │├───┼─────────────────────────┤│ 一 │原告甲○○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33,405 元,││ │因其投資美金22,000元、手續費224 美金。原告核算新臺││ │幣之標準為何?請提出匯率表。又原告原始投資幣別即為││ │美金,何以請求內容得為新臺幣? │├───┼─────────────────────────┤│ 二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訂立連動債契約,因意思表示錯誤、被││ │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故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原告應補正││ │其行使撤銷權之時間以及證據,並說明有無符合民法第90││ │條、93條所規定之期間。 │├───┼─────────────────────────┤│ 三 │原告主張兩造間之連動債契約意思表示不合致,且已依據││ │錯誤、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如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有理由││ │,其請求被告返還投資金額及手續費之請求權基礎、法律││ │依據為何? │├───┼─────────────────────────┤│ 四 │原告主張連動債契約因民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而無效,││ │如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有理由,其請求被告返還投資金額及││ │手續費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為何? │├───┼─────────────────────────┤│ 五 │原告主張被告為不完全給付並進而主張解除契約,其法律││ │依據為何?解除契約後有無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 │為何? │├───┼─────────────────────────┤│ 六 │被告抗辯原告丁○○曾受領4922連動債券配息320,000 元││ │、原告甲○○受領4079連動債券配息美金107 元、原告黃││ │立言受領4923連動債券配息40,000元,此金額於原告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回復原狀時,應否扣除?其法律上││ │依據為何? │├───┼─────────────────────────┤│ 七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給付責任之請求權基礎,有無請求法院││ │審判之先後順序? │└───┴─────────────────────────┘┌───┬─────────────────────────┐│ 項次 │ 被告應補正事項 │├───┼─────────────────────────┤│ 一 │被告抗辯原告丁○○曾受領4922連動債券配息320,000 元││ │、原告甲○○受領4079連動債券配息美金107 元、原告黃││ │立言受領4923連動債券配息40,000元,並以此金額為抵銷││ │之抗辯。被告抗辯原告應負返還責任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 │被告抗辯原告甲○○受領4079連動債券配息美金107 元,││ │此金額是否應折算為新臺幣?折算標準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