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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匯懋建設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被 告 施國安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複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建尾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4頁第26行關於「惟開範圍有輕微龜裂輕微龜裂」之記載,應更正為「惟上開範圍有輕微龜裂」;又第15頁第9 行關於「惟其竟捨棄無不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其竟捨棄而不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尾款等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