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2號上 訴 人 臺北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應霖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92號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216,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