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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2號聲 請 人 王應霖相 對 人 臺北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閻雲上列聲請人因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3,510,774元,聲請人並據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2,032元,然上述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12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87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聲請人溢繳裁判費43,120元,據此聲請裁定返還溢收之裁判費43,120元等語。

二、查聲請人之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98年7 月31日、98年8 月25日、100 年5 月3 日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3 紙影本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訴字第692 號卷、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12 號卷核閱屬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有所明文。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退還溢收之裁判費43,120元。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