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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4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由聲請人承當訴訟並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因有判決未經法官簽名、送達不合法、未經合法代理、法院組織不合法等,聲請續行訴訟,以維護審級利益;謝諒獲、謝謝國際法律事務所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本院應就此承當訴訟為審判並合法送達,而聲請承當訴訟及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因全部判決確定而告終結。已終結之訴訟無續行之問題,當事人自無從聲請續行訴訟程序,亦無得由第三人聲請承當之訴訟可言。經查,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434號民事判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86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則本案訴訟業已確定,自無應續行之訴訟程式,且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及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亦不得主張以債權讓與等方式聲請承當訴訟,聲請人並非上開事件之當事人,更無所謂聲請續行該案程序之聲請權可言,併予指明。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並續行訴訟,經核於法悉無可採,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