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原 告 王俊傑
王維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被 告 立陽成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胡文華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複 代理人 巫宜樺被 告 宏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教程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蔡新標王新炳黃文洋蔡佩真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