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7號原 告 姜孟璋
威林頓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賢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被 告 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明甫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張仁龍律師複代理人 簡湘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威林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林頓公司)得否提起本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抑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視其於股東臨時會召開時是否具有被告股東身份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原告威林頓公司已另訴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權存在訴訟,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今查明該確認股東權存在訴訟,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514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763 號判決確定,有該等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