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劉志成
孫叙金郭德旺王淳平張閔清江佩珊原名江玉宸.黃明輝吳麗淑吳惠敏林汝燕張文孝被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積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0日、21日、24日送達各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