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沈懿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玲芳間回復職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