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沈懿君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被上訴人 楊玲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職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 年1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 件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