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41號抗 告 人 蕭正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國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