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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王品超訴訟代理人 王晴怡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梅間關於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裁判日期: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