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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秀清送達代收人 尤淳郁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敏華、林杰閎因99年重訴字第1046號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座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第78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2萬元,面積68平方公尺訴,土地價額為816萬元,台北市○○街○○號房屋現值為13萬4,600元,共計為8,294,600元,上訴人權利範圍2分之1,上訴人因勝訴所得利益為4,147,3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14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所有權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6,00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裁判日期:201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