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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原 告 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洋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被 告 微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良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