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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原 告 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郎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被 告 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楊文豪

劉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