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原 告 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郎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被 告 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楊文豪
劉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5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