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原 告 劉錦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原 告 劉錦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