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 劉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玖拾貳萬玖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