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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原 告 紀速增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蔡宜蓁律師被 告 陳萬生訴訟代理人 余枝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日期:20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