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原 告 衛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提原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