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李桃生複代理人 林中原被上訴人 劉漢明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 年9 月13三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2 件在卷可查。而上訴人至100 年10月7 日始提起上訴,亦有本院收文戳載於上訴聲請狀甚明。依照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