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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原 告 龔瓊瑤

林健泰郭秀芳郭詩電林清連潘小鈴洪錦榮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惟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莊秀銘律師林殷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裕輝、賴清宮、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㈠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信託移轉登記塗銷。㈢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以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與以塗銷。㈤被告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㈥被告賴清宮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㈦被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依出賣與被告賴清宮之相同條件,分別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受償價金時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分別移轉登記與原告,而本件原告主張原因事實則乃基於其等與被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間簽訂有租地建屋契約,於被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出賣附表所示土地與被告賴清宮時,對附表所示之土地具有優先承買權,觀諸原告前述請求撤銷所有權信託登記、地上權之信託登記、所有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後,並請求與被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締約後,被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即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之內容,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中價額最高者,即相當於原告所請求辦理移轉登記之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價值,而此價值堪認相當於被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與訴外人柯秉松間買賣契約中所約定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金總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核定為新台幣肆億柒仟玖佰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佰捌拾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尚欠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 │契約買賣價額│共計 │應繳納及已繳納│應補繳裁判費││ │ │ │ │之裁判費 │ │├──┼───────────┼──────┼──────┼───────┼──────┤│001 │臺北市○○區○○段七小│40,672,000元│479,168,000 │㈠應繳納: │2,682,680元 ││ │段610地號 │ │元 │ 3,811,609元 │ │├──┼───────────┼──────┤ │㈡已繳納: │ ││002 │臺北市○○區○○段七小│90,016,000元│ │ 1,128,929元 │ ││ │段611地號 │ │ │ │ │├──┼───────────┼──────┤ │ │ ││003 │臺北市○○區○○段七小│50,336,000元│ │ │ ││ │段612地號 │ │ │ │ │├──┼───────────┼──────┤ │ │ ││004 │臺北市○○區○○段七小│62,912,000元│ │ │ ││ │段613地號 │ │ │ │ │├──┼───────────┼──────┤ │ │ ││005 │臺北市○○區○○段七小│90,016,000元│ │ │ ││ │段617地號 │ │ │ │ │├──┼───────────┼──────┤ │ │ ││006 │臺北市○○區○○段七小│145,216,000 │ │ │ ││ │段618地號 │元 │ │ │ │└──┴───────────┴──────┴──────┴───────┴──────┘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