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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原 告 昭宏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原 告 鄭雅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複 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被 告 鐘慶淡

1樓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複 代理人 陳羿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日期:20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