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原 告 昭宏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原 告 鄭雅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孫志堅律師被 告 鍾慶淡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複代理人 陳羿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事實及理由關於「鐘慶淡」記載,應更正為「鍾慶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