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原 告 楊曜寧被 告 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6-3地號,地目:建,面積:4,16
1 平方公尺,持分10萬分之2711土地及其上608 建號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5 段111 號3 樓之6 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又如上開聲明不成立,請判命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訴狀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等語,是本件起訴之客觀利益為前開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額。爰依原告所提之土地及房屋買賣合約書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
7 萬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