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上 訴 人 張信豪

張白春張木桐被上訴 人 秦文盛

廖宜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1-11-29